代码是构建互联网世界的基石,那么,关于代码,有哪些法律 红线 不能碰?私设服务器运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游戏源代码、非法制作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并对外出售等行为,可能触犯哪些法规?这些问题,在过往的案例中可以找到答案。 私设服务器牟利,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18年10月,刘易、陈勤在未经迷迷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迷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飞飞跳跳》游戏,并收取玩家充值款合计31万余元。 此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易、陈勤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运营其网络游戏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易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6万元;被告人陈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0万元。 在网络游戏领域,著作权侵权通常表现为对网络游戏源代码的私服侵权。例如,第三人未经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在官方服务器之外私设网络服务器、为游戏玩家提供游戏并收取费用,从而损害了游戏运营商的利益,也侵犯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两个网络游戏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个网络游戏是否有过接触、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等方面综合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人刘易、陈勤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运营其网络游戏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切忌未经授权复制修改他人游戏程序并私设服务器运营,前述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制作网游外挂出售,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平生公司开发并运营《一蓑烟雨》网络游戏,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20年,程序员竺杖未经平生公司授权,编写外挂程序,用于在《一蓑烟雨》游戏中实现自动寻路、自动交接任务、向服务器提供伪造数据和可开启多个客户端窗口等功能。后来,竺杖将该外挂程序提供给马轻胜,并伙同马轻胜通过互联网对外出售。 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竺杖伙同被告人马轻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牟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此案中,被告人竺杖等人针对《一蓑烟雨》网络游戏编写和销售的涉案程序并未得到著作权人平生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其突破网络游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法性;涉案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伪造、修改网络游戏客户端数据并提交给网络游戏服务器,使服务器无法获取正常数据,从而实现超限制开启窗口功能,对服务器具有欺骗性;同时,涉案程序无法独立运行,只能与网络游戏挂接运行,从而实现在网络游戏中自动寻路、自动交接任务等功能,帮助玩家自动运行游戏、快速升级,对原网络游戏具有很强的依附性;竺杖等人通过对外销售涉案程序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可见该程序亦具有营利性。综上,涉案程序符合外挂程序的基本特征,竺杖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被告人竺杖对涉案程序及行为性质所提异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竺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10万元;被告人马轻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6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竺杖等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未经国家许可,从事外挂软件的出版发行也未经国家审批,其在不具备出版单位资质的情况下出版发行涉案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属于非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涉案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营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制作挂接网络游戏运行程序并对外出售属于违法行为。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前述行为可能侵害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破坏网络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前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泄露游戏源代码,可能侵犯商业秘密和著作权 2020年,凌戚在担任卷卷公司高级开发经理期间,为换取其朋友赵玖手中的其他游戏引擎代码,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约定,将卷卷公司《天生我才》网络游戏软件的源代码通过QQ邮箱发送给赵玖。赵玖将上述非法获取的游戏软件源代码编译成游戏《千金复来》服务器终端程序,并伙同朋友王伍租用国外服务器运行该游戏,架设私服非法经营获利110余万元。 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戚为获取他人手中的游戏引擎代码,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卷卷公司计算机源代码程序用于交换,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玖、王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在私自架设的服务器上运行,获取巨额利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凌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万元;被告人赵玖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80万元;被告人王伍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 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源代码则是指用源语言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应当遵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切勿泄露源代码等重要商业秘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代码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代码著作权的保护日益重要。然而,在保护代码著作权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本文将介绍与代码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一、《著作权法》对代码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代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即代码本身以及与其相关的文档等。
2. 权利内容:代码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侵权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二、代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代码著作权侵权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接触可能性: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代码作品。
2. 实质性相似: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3. 创作过程:被告的创作过程是否与原告的创作过程相同或相似。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作品是独立创作的,或者其使用的代码是公有领域的,那么就可以排除侵权的可能性。
三、代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避免触碰代码著作权法律“红线”的建议
为了避免触碰代码著作权法律“红线”,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合法获取代码:在使用他人的代码时,应当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许可。
2. 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要复制、修改或使用他人的代码作品,除非获得授权。
3. 注意代码的保密性:对自己开发的代码进行保密,避免被他人非法获取或使用。
4. 及时登记著作权:如果代码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
5.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代码的管理和保护。
总之,代码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开发和使用代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浙江插画版权登记动漫版权怎么申请山东书法作品版权注册版权申请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