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一公司在主播离职后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侵害了该主播的肖像权,舟山中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6月,小菡(化名)入职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其工作内容主要负责在公司的抖音账号上直播卖海鲜,并定期录制、发布短视频进行引流、推广。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小菡每月的固定基本工资,以及小菡同时享受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等内容。 2022年8月底,小菡离开该公司。不久后,小菡发现 前东家 的抖音账号上仍保留着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 前东家 告上法院,以水产公司在公司抖音账号上发布其出镜短视频侵害了肖像权为由,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 水产公司辩称,小菡是带货主播,其因为录制短视频获得了相应报酬,无法再就已发布的短视频主张肖像权被侵害。案涉短视频属于法人作品,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其只是在公司抖音账号上保留了已发布的视频而未扩大使用范围。小菡起诉后,公司已第一时间将短视频做了下架隐藏,不构成肖像侵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构成肖像侵权,支持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并判令该公司赔偿小菡5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舟山中院二审认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小菡离职后,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在抖音账号上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无论该公司是否为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小菡同意,均不能继续发布含有小菡肖像的短视频。 同时,案涉短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点赞量等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鉴于公司已对案涉短视频作下架隐藏处理并承诺不再上架,他人已无法在抖音平台上观看这些视频,该方式可以实现保护小菡肖像权的目的,故对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 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主播500元,但对主播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公司应作出不再上架相关视频的书面承诺。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短视频?
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涉及到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等多个方面。
一般来说,如果主播与原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规定了主播在离职后的短视频使用权限,那么原公司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这些视频。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原公司可以继续使用主播的出镜短视频,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短视频的内容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如肖像权、隐私权等。
2. 短视频的使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3. 原公司在使用短视频时,需要注明视频的来源和出处,避免引起误解或纠纷。
此外,如果主播在离职前将短视频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了原公司,那么原公司可以自由使用这些视频,无需经过主播同意。
总之,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短视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专利申请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河北漫画版权申请江苏手机壳设计版权登记浙江纹身贴版权登记贵州版权登记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