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下,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商标和字号保护:“infstones”商标异议案
2025-01-19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无限基石公司  被异议人:伊某  国家版权登记保护中心被异议商标:江苏插画版权申请加急  异议人主要理由:北京插画版权申请加急被异议人抢注其“INFSTONES”商标,并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 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云计算”等。异议人提供的与中国客户及合作伙伴的服务协议及合同、“INFSTONES”百度检索结果、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无限基石公司(INFINITY STONES INC.)成立于2018年,是全球领先的区块链基础设施服务商。在实际使用和宣传中,异议人字号通常缩写为“INFSTONES”,在相关公众认知中用于指代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INFSTONES”作为异议人商标和字号在“技术研究;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等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异议人在“技术研究;网站设计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器托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云计算”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的提供者为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同时损害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案件评析  抖音电影直播免费授权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是否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立法本意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对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认定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是准确适用本条的关键。  本案异议人于2018年创建Web3基础设施平台,命名为“INFSTONES”。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平台已为应用开发商、托管商、资产管理商、数据分析商等多种类型机构客户提供专业服务。“INFSTONES”商标经过异议人持续宣传使用,在“技术研究;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等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数字经济时代下,被异议人对异议“INFSTONES”商标理应知晓。另外,“INFSTONES”为臆造词汇,作为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正当,可以认定被异议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被异议人在“技术研究;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抢注。  字号凝结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具有标识不同经营主体的作用。字号虽然不是法定权利,但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保护范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外国公司的字号或者其惯用音译等,已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该外国公司可据此主张在先字号权。  本案异议人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与中国多家企业进行多次融资合作,异议人“INFSTONES”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对字号权予以保护的前提是字号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体到本案,异议人提交了美国工商登记信息,异议人官网截图,载有异议人字号的微信公众号主页及推文截图,新浪微博对异议人“INFSTONES”公司的报道资料,百度、必应等搜索引擎以“INFSTONES”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参加第五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世界区块链大会等媒体报道,异议人资本融投资情况报道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异议人无限基石公司(INFINITYSTONES INC.)成立于2018年,是总部位于美国的一家专门从事区块链网络安全和云端管理服务的知名技术公司。“INFSTONES”作为异议人字号的缩写,从2018年异议人成立起使用至今,与异议人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在区块链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与异议人所从事的区块链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密切关联。  被异议人是否有主观恶意是认定损害在先字号权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7件商标,其中5件与境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网络安全公司、云端管理平台名称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善意。被异议人主观上具有利用异议人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技术研究;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涉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商标和字号保护的典型案例。湖北oc作品版权申请异议人在区块链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合理界定在先具有影响力商标和字号权保护范围,对国外权利人利益予以有力保护,为数字经济时代下,新技术新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数字经济时代下涉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商标和字号的保护——“infstones”商标异议案
一、案件信息 “infstones”商标异议案 二、基本案情 第 37233594 号“infstones”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珠海永安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永安盛世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 9 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磁性数据载体;集成电路卡;电子公告牌(通讯服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量具;量具校准”等商品上。 2020 年 7 月 27 日,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 2021 年 4 月 16 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百度公司在先注册的第 12672077 号“info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14430362 号“infosecur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14430363 号“infostruc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永安盛世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永安盛世公司仍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珠海永安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永安盛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分析 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领域的快速发展,涉及这些领域的商标和字号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在“infstones”商标异议案中,被异议商标“infstones”与引证商标一“infospace”、引证商标二“infosecurity”、引证商标三“infostructur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被依法予以驳回。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商标和字号的注册和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新技术新领域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字号权益。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自身商标和字号的保护,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和侵权。 五、结论 在数字经济时代,涉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商标和字号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企业和个人应当充分考虑到新技术新领域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对自身商标和字号的保护,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和侵权。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他人商标和字号的监督和管理,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