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长宁区尚宁法律调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尚宁调解中心 )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涉著作权(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本案通过诉调对接机制,由长宁法院委派尚宁调解中心参与先行调处,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彭某系一组内容为腌制生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组作品的主体元素为腌制生姜片,背景均为纯黑色,彭某就其中五幅作品单独申请了版权登记证书,并向长宁法院提起了339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均为电商平台售卖腌制生姜的自然人或腌制调味品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用于宣传介绍商品,商品销量普遍不高,利润微薄。原告起诉的每个案件的诉请金额在1万至3万之间,其在调解阶段就每幅作品主张1000元的赔偿,被告则认为相较于其获得的收益原告诉请畸高。部分被告或拒绝支付赔偿金额或至多愿意支付100至200元的赔偿金。至此,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过程 2024年4月,尚宁调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从 法、理、情 三层次沟通。 法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法律的制定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公平合理。调解员在调解中引导原告以法律为基础,合理使用诉权,告知其不能突破合理维权的边界,应当综合权利作品独创性程度、销售商品的贡献度,以及被告末端侵权的恶意程度、销量等侵权情节以及原告支出的开支确定合理的赔偿诉求。据此,原告主张一幅作品1000元的调解金额(数百件案件基础上)明显偏高。 理 :原告以不同版权登记号诉求一图一赔偿。从图片的实际效果来看,画面高度相似,且都是用于网店的美化修饰。调解员建议原告可先告知侵权人要求其下架侵权产品,再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协商赔偿金额。如侵权人拒不改正,或调解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再诉法维权。 情 :调解组织在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多数为网店开设者,主要经营小本生意,补贴家用,同时又缺乏知产保护意识,对侵权后果难以预见。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表面看是著作权纠纷,实质是双方的供需错位引起的配套错误。被告群体有版面设计方面的需求,原告有摄影美术作品方面的供给,双方有市场面的合作需求,原被告双方存在接触沟通的良好基础。 调解结果 经过尚宁调解中心与彭某和近40名侵权人的释法明理、反复沟通、耐心讲解,双方对在调解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表示了理解和支持。被告群体加深了对《著作权法》理解,增强了版权意识,并愿意就案涉作品进行300至1000元数额不等赔偿。部分被告对于继续使用案涉作品愿意支付版权使用费。原告彭某向调解组织表示其决定优先使用沟通化解的维权方式,合理使用诉权,对余下的近二百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撤回了起诉。 案例点评 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 调 只是手段, 解 才是目的。该纠纷的化解以 法、理、情 为切入点,通过以案说法、以情感人、心理缓和、角色互换等方法,让纠纷 有解 更 优解 。本案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调解组织及时介入,最终彭某同意对自己申请的批量维权案件撤回起诉,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达到了诉源治理的良好效果和示范效应。
## 擅用腌制生姜片摄影作品 339 家电商集体被告
近日,一起涉及 339 家电商平台的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这些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了摄影师的腌制生姜片摄影作品,用于展示和销售相关商品,却并未获得摄影师的授权或许可。
摄影师认为,这些电商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因此将这些电商平台告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一方面,人们对于电商平台的侵权行为表示谴责,认为这些平台应该尊重摄影师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其作品;另一方面,也有人对于摄影师的维权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摄影师的作品并不是什么“稀有资源”,不应该获得过高的经济回报。
然而,无论如何,这起案件都提醒我们,在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摄影师作为原创者,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而电商平台也应该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促进创新和创作的发展。